以案说险-及时报案很重要

日期:2024.06.04

2022年9月9日,某保险公司收到杜某的报案,杜某报案称自己的挖掘机于2020年9月14在装车时操作失误碰到了站在货车车厢顶部的货车司机孙某,导致孙某从车厢摔落,医院诊断主要伤情为右侧尺骨骨折。伤者孙某于2022年起诉自己、项目方及孙某的雇主,法院于8月份判决自己承担17.7万,要求保险按照判决赔偿。收到报案后理赔员跟杜某核实为什么出事将近两年都没来报案,杜某反馈前期不知道有保险,后面知道有保险,但是都是项目方跟伤者对接的,自己以为损失比较小就一直没报案。经调查核实事故相关材料,无事故现场资料,无相关责任证明,无法确定是承保的标的挖机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处理。后杜某通过法院起诉,法院以证据杜某证据不充足为由,未支持杜某诉求。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本案被保人的索赔未超两年索赔时效,但是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提示:

为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出险后能及时获取理赔服务,若发生保险事故,请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理赔申请,应避免未保留事故相关证据材料又不及时索赔致使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情况,更需要避免出现超过索赔时效情况。